珠海国际货柜码头(洪湾)有限公司
珠海国际货柜码头(洪湾)有限公司业务条款
1、客户开具本结算单,即视为与珠海国际货柜码头(洪湾)有限公司(下称“码头”)签订并履行港口作业合同 2、码头提供的服务项目:装卸、堆存、装拆箱、挪移、过磅、熏蒸消毒等服务,具体以正面结算单列明的服务项目为准。 3、码头提供服务的责任区间:进出口货物自船舷至码头闸口之间作业区域内。 4、合同收费标准详见正面结算单。 5、免责条款 (1)客户应于获悉货物有任何误运、损失、损毁或缺失后的七天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且应于客户发出有关误运或损失的通知后的七天内把该期间所确定的有关索偿项目及款额等的全部详细资料递送本公司,否则索偿将无效。 (2)尽管本业务条款中另有其他规定,但因以下任何事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误运、毁坏、扣留或延误,本公司概不负责: (a)天灾、战争、暴动、民变、骚乱、罢工、按章工作、关厂、全面或局部停工或限制工作,任何政府、政府机关或代理所作的或颁布的任何行动、遗漏、命令或指令,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机关将或下令对财产的没收、征用、破坏或毁灭; (b)公共电力中断; (c)地震、风暴、台风、雨水、暴风雨、闪电、洪水、恶劣天气环境及其他天灾; (d)遭法院查封; (e)政治或经济贸易禁运或制裁; (f)火灾、盗窃或爆炸(除非证明因本公司疏忽而引致损失、毁坏或伤害); (g)客户或其工人和代理,或对货物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士所作的任何疏忽、违约或遗漏的行为; (h)货品本身潜在或固有的瑕疵、害虫、白蚁、锈蚀、枯烂、因自然变质或受其他货品污染而引致的损耗、包装不当或易碎货物; (i)客户或其工人和代理,或对货物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士未能于本公司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走或接收货物; (j)设备、吊机或类似机械的失灵、故障或损坏(但因本公司或其工人、代理、雇员的欺诈或蓄意行为、疏忽、违约而引起的失灵、故障和损坏则除外); (k)货品包装不足; (l)标记不足、不清及不当; (m)列于货物积载图及载货清单中的货品名称及/或重量与印于包装上的数据和实际运载的货品不符; (n)船舶设备不完善; (o)任何辐射原料或污染; (p)非本公司能合理控制的其他事故。 (3)尽管本业务条款或合同中另有规定,或本公司与客户之间不时商定的任何其他规定,就任何非直接或间接所导致的损失(为免生疑问,包括利润的损失),不论该等损失是否因为任何货物、集装箱及船舶的损毁、延误、扣留及其他原因所引致,或不论本公司是否需对该等损失的起因负责,本公司对该等损失亦一概不应负责。 6、 法院管辖权条款:如双方因码头作业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和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码头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